最高法规范区块链证据 司法链将走向全国统一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近年来,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确要求加强区块链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应用,各地法院也都开展了试点工作。作为承载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链,也将由各自开发走向全国统一。
区块链证据如何统一规范,以及链上证据的真实性审核,成为实践的关键问题。
重点规范区块链证据
最高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认可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9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认可了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
1月2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更加详细规范了区块链证据的各种问题。
《征求意见稿》共36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数位受访人士向《链新》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并对区块链证据做了前所未有的规范,对现实办案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司法链:从各自开发到全国统一
可以预见,区块链证据将越来越多应用于司法实践。而作为承载证据的“司法链”,全国各地法院都积极探索。
2018年6月,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开始探求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运用。并于当年9月宣布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纷止争的法院。
紧接着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司法联盟区块链“天平链”,利用区块链的可信技术特点,提升电子证据的采信效率。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一键执行立案”。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天平链”现已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20个,已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上链电子数据超过160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正式上线,将电信、移动、联通等三大运营商,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南方公证处和广州公证处等司法机构,腾讯、平安、华为、百度、阿里、京东等几十家企业纳入智慧信用生态系统。
公开资料载明,广州互联网法院数据平台已成功对接司法服务、审判业务、指挥系统等众多数据源,内容涵盖司法文书、案件信息、绩效系统、工商信息、公安信息、社交网络信息等,截至目前对接的诉讼服务网、金融速裁、类案速裁等系统总数据量合计2500万条,成功纠正问题数据1000余条。
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开发司法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避免不了“各自为政”,链上数据互不相通的弊端。
“各地法院自己开发司法链,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不能跨链。目前最高法将考虑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链,相关工作正在规划中。”2019年10月份,一位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向《链新》透露。
201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司法链”建设情况及应用要求的通知》,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链应用过程中,应不断研究、创新、拓展新的典型应用场景,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总结上报应用成效和工作经验,以便向全国法院推广普及,切实发挥区块链技术在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能和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价值。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将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
资料显示,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基于蚂蚁区块链技术,目前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27个节点建设。截止2019年8月,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联合四级法院共完成超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
2020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获得国家网信办第三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将统一地方的“司法链”,形成统一规范,并由最高法统一管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数据管理处处长陈宝贵表示,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坚持“一平台、两网络、高权威、全业务”的司法区块链建设思路,已牵头制定《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指导规范全国法院数据上链。
链上证据的真实性最重要
虽然区块链的链上数据具有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但链上数据并不一定与链下数据相对应。
针对这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特意提到了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上链证据真实性的举证义务由提供方举证,人民法院负责审核。
“区块链证据按照时间节点可分为‘入链前’和‘入链后’两个阶段。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需要区块链证据在这两个阶段的真实性均得到认定。区块链技术通常只能保障入链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它无法倒推入链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在一些涉及区块链证据审查的案例中,仅有极少数案件对区块链证据上链之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且主要集中审查在入链之前利用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网页抓取或过程取证时取证环境是否清洁。
“我们在北京丰台法院做了一些实践,就是去做相关的技术的规范,不仅仅是区块链技术本身,我们也要对系统的安全性,证据的合规性等各方面,做事前的整体评估,以及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生成的数据是合规的。”信任度创始人兼CEO、司法区块链专家马臣云向《链新》表示。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霖向链新指出:“当前区块链存证领域还面临其他问题,首先是公众、企业及相关机构对区块链存证应用及电子证据保全的认知不足,其次区块链存证等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都处于亟待补全的阶段,需要在立法、技术等方面共同推进,提升当事人证据意识,促进区块链存证的广泛使用。”
“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基本形成诉讼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化格局。未来在构建司法链存证统一平台及一体化纠纷办案平台,首先需要基于区块链相关技术规范及业务需求打造应用平台,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监管机制和规则,明确区块链存证及电子诉讼的相关制度标准以及新旧电子证据制度衔接等,最后需要相关司法机构如公证处、鉴定机构、仲裁委、法院等单位接入构成生态,通过技术+制度+司法机构共同推进平台建设。”张霖表示。
作者 | 冯铭
编辑 | 刘淮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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