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要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 (全文)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19年11月29日,ReFinTech金融科技峰会在北京新世界酒店召开,中国互金协会区块链组长、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出席并演讲。演讲的主题为“国家战略和法定数字货币“。
李礼辉表示,区块链可以定义为区块链是各参与方基于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建立数字信任的分布式共享账本。
一、区块链技术架构
李礼辉指出,区块链是多种技术的集成创新,具有以下四大特点。基于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上链数据难以篡改;
基于共识算法的实时运行系统,指定数据可以共享;
基于智能合约的自规则,技术性信任可以认证;
基于加密算法的端对端网络,交易对手可以互选。
按照不同的技术架构,区块链可以分为3个类型 。
公有区块链架构的基本特征是,采用开放读写及交易权限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采用共识算法及加密算法的去中介数字信任机制,实行工作贡献证明及权益证明的虚拟货币激励机制。
公有区块链架构的技术性缺陷是硬件需求高,交易速度低。公有区块链如果能够突破交易速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瓶颈,并且达成公众认可的可靠性,也许能够扩大在社会生活和现代商业中的领地。
私有区块链架构的特征是,分布式账本是有中心的,读写及交易权限必须得到“中心”的许可并接受“中心”的约束和限制,私有链的数字信任机制并不强调“去中介”。
私有区块链具有传统信息技术架构的“中心化”特征,但采用了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加密算法等区块链技术,区块链平台与现有信息技术平台容易集成,可以建立局域性的多维度交互架构,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和品质。
联盟区块链一般意义上可以看作私有区块链的集合,采用分布式、多中心、有中介的架构,其基本特征是,开源式、多中心的分布式账本,有限许可、有限授权的读写及交易权限,不强调去中介的数字信任机制。
区别于传统的大中心数据架构,联盟链的“中心”地位可以不是行政指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先进性、服务友好性的竞争结果;“信任”可以来自中介、依托传统信用模式,也可以是去中介的技术性信任。
区块链技术理论上具备的分布式、端对端、开源式、多中心的特征,有可能在一定范围重构技术架构,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再造商业模式。
第一,分布式架构、端对端网络有助于信息并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管控并行交叉,在交易对手多、交易环节多、管理链条长、离散程度高的场景中,可以构建时空折叠、立体交互的商业架构,提升合作效率和运营效率。
第二,链式区块数据结构、共识机制、时间戳和密钥等技术,有助于防止原始数据篡改,控制数据泄露风险,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三,智能合约有助于实现交易规则的差异化和可信度,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执行,保证交易时效,避免虚假交易、重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金融领域,应用联盟区块链技术,有可能构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形成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实现现有系统与创新系统的无缝链接,实现金融服务系统与客户的直线链接,实现信息共享、产品共享、服务共享,可以提供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实践证明,在规模化的商业应用中,联盟区块链最有可能成为主流架构。
二、央行法定数字货币
具有法定地位、具有国家主权背书、具有发行责任主体的数字货币构成法定数字货币,或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早就宣布启动数字货币研发。但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架构,各国还在论证,尚未做出抉择。
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历时5年,近期出现了准备发行的迹象。根据央行官员披露的信息,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可能称作DC/EP,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即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
第一,采用双层运营投放体系,传承间接发行模式。应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采用“中央银行-公众”的直接发行模式。在直接发行模式中,中央银行可以拥有货币市场调控的绝对权力和能力,可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这就将限制商业银行的初始信贷能力。如果选择法定货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公众”的间接发行模式,则将传承现行的货币市场运行机制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传承现行模式的好处是节约和稳健。一是不必另起炉灶再造金融基础设施,有利于节省投资;二是不必除旧布新重构货币发行与管理格局,有利于管控风险;三是不必瞻前顾后衔接不同特性的货币发行模式,有利于稳定市场。
第二,采用并行技术路线,坚持央行中心管理模式。基于“现有的区块链技术无法达到超大市场零售级别的高并发需求”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应该会保持技术中性,不依赖单一技术。央行应该会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以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可靠性,保证货币调控的效率,防止金融机构货币超发。
第三,采用“账户松耦合”方式,替代货币M0。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电子化支付工具采用“账户紧耦合”方式,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价值转移,在实名制的账户管理制度下,无法实现匿名支付的需求。法定数字货币可能采用“账户松耦合”加电子钱包的方式,脱离银行账户实现端对端的价值转移,减轻交易环节对金融中介的依赖,并且在央行许可的范围内实现可控匿名支付。
目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设计可能只限于替代M0,即流通中的现金,而非狭义货币M1和广义货币M2。这取决于关于我国M0、M1、M2的数字化趋势和潜在市场需求的判断。
微信支付、支付宝应用数字技术,构建以信任链接为纽带的移动支付和生活服务平台,突破传统支付模式,已经实现10亿级的直线链接,在全球移动支付平台中排名前2位。微信支付、支付宝占领零售支付市场,现金、ATM交易大幅度缩减,银行卡成为捆绑的账户卡。
我国设计中的法定数字货币理论上可以脱离网络、脱离银行执行价值转移。这是有别于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优势。但最终能否替代传统货币形式,取代新兴的电子支付工具,成为主要货币形式和主要支付工具,将由市场抉择:使用更加便捷,流通成本更低,大众乐意接受,从而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规模。
三、数字经济国家战略
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如何评价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我的看法是:区块链底层技术尚未成熟,规模化可靠应用的技术瓶颈有待突破,我们处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期。
第一,区块链技术仍不成熟,瓶颈有待突破。
在底层技术上,作为一种技术集成创新,区块链的数据库、P2P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必须进一步达到集成应用的新要求;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有待完善。技术咨询公司高德纳Gartner认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成熟还需5-10年。
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瓶颈。
一是隐私计算技术。在区块链共识机制下,如何有效屏蔽敏感信息,完善签名技术、安全计算技术、加密技术、可信执行技术等,确保数据安全和数字链接可靠性。
二是真实性监督机制。如何保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各类资产溯源时,真正形成闭环,避免信息失真,防止投机。
三是智能合约技术。如何避免智能合约的技术漏洞,同时实现可控的业务逻辑修正和合约升级。
四是密钥技术。密钥安全是区块链可信的基石。在私钥唯一性的技术结构中,如何有效防止私钥被窃取或恶意删除,并且能够对私钥丢失、被窃予以补救。
五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如何优化多维度并行交互架构,实现更多参与方之间的高效链接;如何提高数据处理的品质和速率,达到超大规模、高可靠性、高安全性要求。
第二,实施数字经济国家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明确指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习总书记的讲话,从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的高度,指明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关键路径和基本原则。
发达国家关于数字金融、数字经济的姿态和动向,值得我们重视。
美国关注数字金融市场规范。美国的监管重点是规范数字金融市场,防范数字金融工具被用于非法领域。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ICO须纳入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批准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币期货交易。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说明,对数字货币的管制策略,是通过个案执法而非系统性诠释证券法,谨慎、有序而又积极地厘清监管原则和界限。
德国、法国关注数字主权。2019年10月29日,德国、法国公布了由德法核心企业参与的“盖亚-X”项目,旨在为欧洲建立一个安全的、可信赖的数据基础设施。德国经济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说,这个基础设施将有助于我们重获数字主权,能够为一个数字生态系统奠定基础。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说,这个项目将包含数据存储、数据集中和数据分享。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最令我担心的是,对工业和消费数据的处理大部分是由美国企业完成的,正在形成一种依赖关系。默克尔主张立足长远,尽可能多地从欧洲的角度进行数字化整体布局。
我们应该实施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维护数字经济安全。
一是掌握自主可控技术。
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上,我国目前缺乏自主产权。我国的大部分应用项目采用开源区块链底层平台,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从并发用户数、吞吐量、响应时间、可用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优化,以适应业务需求,实现身份认证、隐私保护、节点管理等功能。
对国外开源程序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技术依赖风险,而且必须遵守开源平台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和法律约束,潜藏地缘性政治风险。比如,开源程序GitHub的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使用GitHub不得违反美国或其他适用司法辖区的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
应该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力争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明确数字技术、数字产业政策,对数字技术研发企业和专业人才给予税费优惠,鼓励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国家队加民营队,中资加外资,大中加小微,在数字技术的关键领域掌握自主可控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关键领域建立全球性竞争优势。
应该加紧研发下一代计算架构,确保数学算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确保数据的隐私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全流程全周期安全,同时,确保数学算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是加快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创新。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委员会,在研标准11项,涉及术语、参考架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风险和漏洞等方面。国际电信联盟ITU设立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相关问题组,在研标准10项,涉及安全保障、安全威胁、安全框架等方面。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标准研制主要围绕区块链在物联网数据管理、数字资产管理、政府部门应用以及加密货币等领域。
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刚刚起步。我们应该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金融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明确数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
我国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统筹规划、逐步建立数字信任机制。
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居于核心地位,应有必要抓紧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应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包括替代范围选择、可控匿名尺度、脱网运行技术等等。
数字金融势必进一步强化金融的全球化。在数字金融全球制度建设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努力争取话语权。应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促进达成监管共识,建立数字金融国际监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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