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香港虚拟资产新规?(附:香港各类金融牌照申请流程)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官网发布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分为 背景 、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 现有监管制度 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 “ 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随后,有些所谓的“砖家”就出来解读称,技术团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法律洼地”,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笔者对“砖家”这一解读实在难以理解。
难道区块链技术团队在中国大陆进行区块俩技术研发就违法了?难道区块链技术团队在所谓的“法律洼地”拿到牌照,在中国大陆展业就合法了?这里必须厘清几点。
“法律洼地”并不是法律真空,并不是“无敌”, 网络虽无界,金融牌照必须有界。 金融牌照,无论是针对“线上”还是“线下”金融服务,均应有适用的地域或范围。境外机构在其本国或本地区获得的牌照或“合法身份”,其效力不能及于我国境内。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司长孙天琦曾经的一篇演讲《 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总而言之,牌照有国界,展业莫越界,越界必被抓。
区块链技术团队要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无需舍近求远千里迢迢去寻找所谓的“法律洼地”,中国大陆地区的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肯定的。至于区块链技术团队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违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团队主任黄梦奇律师的原创文章《 软件公司技术中立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
虚拟财产是否受中国大陆法律保护的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即便我国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货币,而是一种商品,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参阅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的文章《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笔者在此和各位分享一下关于香港金融牌照的一些知识。
香港证监会总共规定了12种受管规活动,即要从事以下12种相关的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开展对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有关的第11类和第12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还尚未实施。
为了能更清晰的了解在申请现有的10种金融牌照中有哪些不同要求,我们将需要特别关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梳理。
香港证监会现有的牌照种类
牌照编号 | 受规管活动 |
---|---|
第1类 | 证券交易 |
第2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10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第11类 |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尚未实施) |
#第12类 |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尚未实施) |
现有的10种牌照的现实应用
牌 照 | 受规管活动 | 现实应用 |
---|---|---|
1号 | 证券交易 | ·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 为客户买卖债券 ·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 · 配售及包销证券 |
2号 | 期货合约交易 | ·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经纪服务 · 为客户买入/沽出期货合约 |
3号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 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
4号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 |
5号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分析 |
6号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
7号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
8号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
9号 | 提供资产管理 | ·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
10号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 就公司、债券及主权国的信用可靠性拟备报告 |
对申请人资本的要求不同
牌照类型 | 缴足股本的最低数额 | 流动资本金的最低数额 |
---|---|---|
1号牌照 (a)若该机构属于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买卖商; (b)若该机构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c)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50万港币 |
10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2号牌照 (a)若该机构属于核准介绍代理人、买卖商、期货非结算式交易商; (b)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50万港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3号牌照 (a)若该机构属于核准介绍代理人; (b)其他情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3000万港币 | 1500万港币 | |
4号牌照 (a)若该机构就证券提供意见的同时,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 (b)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10万港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5号牌照 (a)若该机构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同时,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 (b)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10万港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6号牌照 (a)若该机构担任保荐人 · 持有客户资产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b)若该机构并非担任保荐人 · 持有客户资产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10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1000万港币 | 10万港币 |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不适用 | 10万港币 | |
7号牌照 若该机构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8号牌照 若该机构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10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9号牌照 (a)若该机构提供资产管理的同时,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 (b)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10万港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
10号牌照 (a)若该机构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同时,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 (b)其他情況 | 不适用 | 10万港币 |
500万港币 | 300万港币 |
获取牌照后维护的不同
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 年费 |
---|---|
· 持牌法团需要每月向证监会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 对于持有第4、5、6、9、10号牌照,或者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规限的持牌法团只需 每半年 提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 · 成为持牌法团,每种牌照每年需要缴付年费。 · 其中 3号牌照 的年费与其他不同。 |
持牌法团&个人分布比例
如上述两张图可见,第1、2、4、6、9号牌照是热门牌照,无论是申请成为持牌法团还是申请持牌个人的占比较其他牌照大。 其中1号牌照由于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牌照,受到了广大券商的热烈欢迎。同时,为了能在开展证券交易的同时向客户提供交易意见,很多券商也都会同时持有4号牌照。
2号牌照作为与期货合约交易有关的牌照,若香港的“股指期货通”将期货买卖纳入互联互通系统,相信2号牌需求量的增加会更为迅速。
香港的融资业务蓬勃发展,为了能够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很多机构都需要申请6号牌照。
如若希望针对大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方面的服务,不管是券商还是资产管理公司都需要申请9号牌照,才能在港正常开展相关服务,因此9号牌照也颇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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