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虚拟货币应该在什么阶段处置?公安or法院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中,理论和实务中有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涉案虚拟货币应该在什么阶段进行处置,更加直白一点说就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无处置的权限?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及web3律师,刘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最大的感受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公检法等司法人员、辩护人等,关注的重点几乎都在自由刑上,即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几年;而很容易忽略了案件中的财产刑。其实, 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横贯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具有很强的存在感。
如果仔细研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刑现状,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高以外,还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财产的处置不太规范,尤其是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目前各地的司法机关做法不尽相同。比如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阶段都不尽一致。
虽然说参差不齐是世界幸福的本源,但是在喜欢同一姿势的大陆法系中,整齐划一的动作才叫一个地道。所以,刘律师通过这篇文章聊聊当下涉虚拟货币类刑事司法实务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阶段选择问题。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一)涉案财物的范围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涉案财物”进行直接的定义。在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倒是规定:
“本规定所称 涉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 物品、文件和款项 ,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 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 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 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以及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 ”
在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当然不属于我国所法定认可的“款项”,但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或价值已经为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当然属于涉案财物(具体为违法所得、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或受害人财物)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原则性规定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上都是由法院进行,也只能有法院有涉案财物处置权。但是既然为原则,就有例外。我们这一段先谈原则,下一段再谈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都应当被追缴或者退赔受害人。对于司法机关罚没的财物(违法所得及罚金),都要上缴国库。
在具体操作上,《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对于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 ,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都由 法院 在 一审判决生效后 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虚拟货币都是保存在公安机关,之后的检察院、法院阶段一般不会实物(钱包)移送。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8条中的规定:“ 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 ,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此时的处置原则为,涉案财物仍保存在公安机关,等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法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作出处置(上缴国库、返还受害人等)。
为什么涉案虚拟货币“不宜移送”,主要原因还是检察院、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的保管、处置变现等操作流量较为生疏,没有作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专门侦破机关了解虚拟货币的特性。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上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进行处置。但是这里的财物是涉案财物是法院进行查封、扣押的或者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财物。对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法院通知进行处置。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例外情形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原则上由法院处置,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力进行涉案财物的处置,但是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有关的,在目前的实务中主要是在公安机关。这里也有两种情形:
一是,公安机关在法院 未判决前 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经当事人本人申请或同意,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拍卖、变卖;
二是,公安机关在法院 判决后 处置。同样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条,对于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也就是说,此时 即使是法院做出了生效的判决,但是涉案财物的处置仍然由公安机关进行 。
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特殊性
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基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网节点存储分布(无国界性、无中心化服务器)等等特征,使得设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一定的门槛,甚至到目前为止,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停留在十分原始的阶段,无法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查封、冻结、扣押。根据目前的实务情况,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司法机关中,公安机关相对来说对于虚拟货币的了解最为深入,操作经验最为丰富,一些检察官或法官根本不知道如何进行虚拟货币的扣押、转账,也不知道冷钱包和热钱包的区别和使用方法。
所以,实务中一般是在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后,再对对应的变现后的人民币进行扣押,再随案移送;或者对于没有迫切变现需求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一直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保管,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四、结语
综合以上内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如果按照 刑事程序 来说,最好是法院判决后进行处置;但是对于一些案件只能依靠涉案虚拟货币变现金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前进行处置;如果按照 处置的司法机关 来说,目前的司法实务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当然,不排除以后检察院,尤其是法院的案件承办人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虚拟货币的保管、处置已经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时,法院会直接负责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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