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上!多號參與交易所新幣挖礦被罵「心術不正」,律師提醒借親友帳號也要小心…
近日,台灣加密貨幣社群因為一則貼文掀起熱議,加密貨幣 KOL Double Wan 在 X 平台上詢問參與交易所活動擼多號、買KYC 是不是犯下洗錢防制法,對此動區邀請律師協助讀者一起了解。
(前情提要:
ACE交易所王晨桓交保金增至800萬!鎖上電子腳鐐,叫苦「身家都被凍結」無力逃亡
)
(背景補充:
獨家專訪》加密貨幣、AI在台法律制定與道德風險:蔡昆洲、陳靜芳、熊全迪、朱宸佐律師
)
本文目錄
近 期,加密貨幣市場行情轉向低迷,因此不少參與市場的投資者轉向參與交易所活動,透過質押資金(BTC、ETH……等)得到新幣挖礦的獎勵,至於參與活動的資金來源,通常是投資者原本就持有現貨或者透過穩定幣借貸的方式,屬於一種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可能性。
多號參與恐觸犯洗錢防制法?
然而,為了放大收益,社群傳聞有用戶透過購買 KYC 帳號或者索取親朋好友資料申辦加密貨幣帳號,藉由多個帳號來得到更多的新幣。近日,加密貨幣 KOL Double Wan 就在 X 平台上表示,他從律師朋友口中得知,這種行為可能 已經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15-1 條 ,大呼是不是「擼多號、買KYC 的都犯重罪了?」並向社群求救:
有沒有比較熟悉這塊的人可以解釋一下,有沒有破解的方法呀,畢竟沒看到什麼判例?
所有嚕多號、買KYC 的都犯重罪了?
昨天從律師朋友口中得知
台灣去年五月修改的洗錢防制法 15-1 :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Double Wan (@iamdoublewan) May 6, 2024
發文被批「心術不正、會有報應」
貼文一出,引起台灣社群熱議,甚至有用戶在下方留言表示,購買 KYC 是不應該的行為,其帳號應該要被風控,多號參與是「心術不正且會有報應。」激烈言論讓該貼文瞬間炎上。
隨後,Double Wan 坦承自己對於法條的了解不足,並希望能夠找到合法的途徑來達成自己的目的。表示自己一開始並未意識到向親友索取與購買 KYC 之間的法律差異。他提到,在其他用戶的指導下,他查閱了相關的法條,特別是洗錢防制法的第 15-2 條,從而對背後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
但是,他也表達了對於該網友回應的不滿,感覺到被未經證實的指控所攻擊。他提出,在討論法律問題時,應保持理性和尊重,並且應遵守無罪推定的原則,因為他絕對尊重也支持反對詐騙和反對洗錢,貼文僅僅提供大家討論,而不到兩天,本篇貼文確實也給台灣社群帶來了積極的分享。
律師提醒:借家人帳號也需注意
實際上,市場早已有傳聞交易所面對此情況已建立眾多防範措施,包含鎖定手機 IP、資金分配流向…..等等,一旦被發現有相關情形,很有可能該帳號就被交易所鎖定無法參與挖礦活動。
在法律層面上,動區詢問到 陳哲瑋律師 ,請他對讀者說明、解釋關於洗錢防制法第 15-1 條是如何規範用戶與帳號之間的關係?
Q:請問律師,這條法規提到的「無正當理由」該如何解讀?如果用戶購買 KYC 帳號是否代表已經觸法?如何界定犯罪事實與意圖?
細觀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1、之 2 也就是所謂的「收集 帳號罪 」、「 交付帳號罪 」,大家可以注意到,這兩條的法規都沒有規定說行為人要有「洗錢的主觀意圖」,甚至沒有就「詐欺行為」、「洗錢行為」需要有直接相關的連結為要件;因此只要你有提供帳號的客觀的行為,就可能被歸類違反洗錢防制法, 因此這條才會被大家認為是在處理洗錢的「預備犯」 。
參考它的立法目的,是因為過去對於提供帳號而導致詐欺案件追查不易之人,都僅能透過「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來論處,但就此二罪之主觀犯意認定不易,影響人民的信賴,故而參考日本法規立法、提前截堵洗錢,但將犯罪認定提前那麼早,是否合適?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動漫「心靈判官」,如此恐怕有處罰過度擴張與不確定之疑慮。
所謂的「正當理由」,在立法意旨裡面是包含「為兼顧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所為之收集行為」。並進一步明示排除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之使用帳號行為 ,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號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號、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
購買 KYC 帳號可能已經觸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無正當理由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收集他人向虛擬通貨平台申請之帳號,當然就違反本條。
此時,就要看你的用途是否符合「一般商業習慣」、「金融交易習慣」,以及你要怎麼證明你買這個帳號用以操作是符合「一般商業習慣」、「金融交易習慣」的。
Q:如果與親友索取帳號,是否不在此法限制範圍?
親友索取帳號,可能不在此法限制範圍。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1、之 2 的關鍵就在於所謂的「無正當理由」的認定。依照立法意旨,本就排除了「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所為之收集行為」。
然而,就算不在此條範圍,倘若仍發生了詐欺、洗錢相關的事情時,提供帳號之親友仍會被究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可能。
Q:如果想參與交易所相關活動,讀者應該注意什麼?
既然現行法條就是規定不能以對價收集別人的帳號來使用,那還是建議大家用自己的帳號就好。雖然有人表示 「那我錢給他,一步步教他操作」是否就可以規避本條的「收集帳號」了,但這樣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是本條的範圍(畢竟本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借用他人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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