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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块链资产期权合约交易行为,保护期权合约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合约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JEX.com(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所有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上市日、合约到期日、合约行权日、交易时间、行权价格、行权方式、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规则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或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履约价格高于行权价格部分收益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或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履约价格低于行权价格部分收益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张”,每一张合约代表的是对应一个虚拟资产代币的买入卖出权利,不同品种每张合约的最小交易单位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交易日。
第十三条 行权日指的是期权买方有权行使期权权利的日期。
第十四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现货的价格。
第十五条 行权方式为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第十九条 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交易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用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现货交割模式,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金额。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金额,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
对于交割价差额交割模式。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卖方向期权买方支付履约价高于行权价部分的收益,看跌期权行权和履约后,期权卖方向期权买方支付履约价低于行权价部分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用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期权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用户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用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
第三十九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最新价、涨跌、成交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最高价、最低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www.JEX.com。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